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民政局、青岛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7]10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2
实施时间: 2007-7-2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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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地方税务局(税务分局),各市(区)民政局,各市(区)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下称“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及审批
  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7〕92号)第一条税收优惠规定的我市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安置残疾人超过25%(含25%),且残疾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应当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福利企业认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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