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7]148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8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610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以及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06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有关数据,现就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限额标准。2006年度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27元,据此计算,我市2007住房公积金......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