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42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9
实施时间: 2007-7-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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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南昌、九江、萍乡、景德镇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资格认定(一) 2007年7月1日前生产经营一年(含)以上的纳税人,按其最近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生产经营不满一年的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期内的产品销售额计算比重;凡规定行业产品销售额达到或超过50%的,均予以认定。认定后连续一年(满12个月)的产品销售额比重低于50%的,应即取消认定。
  2007年7月1日(含)后的新办企业,采取预计产品销售额比重与实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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