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增值税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国税发[2007]14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9
实施时间: 2007-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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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省局已与相关部门联合转发各地,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增值税具体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最低工资标准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其适用区域的通知》(赣府发[2006]28号)规定的各类区域最低月工资标准计算增值税退税额,文件中未明确的新设县级开发区适用的最低月工资标准由设区市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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