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所一[2007]22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7-9
实施时间: 2007-7-9
失效时间: 2009-3-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683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本市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机构认定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要求
  1.本市经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接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请单位应报送下列材料:
  (1)申请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书面报告;<......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本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沪国税所[2009]24号 
发文部门: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 
发文时间:2009/3/13 
实施时间:2009/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