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发[2005]150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17
实施时间: 2005-8-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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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发票”)在跨省开具和使用、保管、缴销方面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跨县(市)异地收购废旧物资的,不得使用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废旧物资发票;异地收购并异地销售废旧物资的,不得开具其在机构所在地领购的废旧物资发票,应比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规定,由经营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后,凭此证明向收购地或销售地县(市)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废旧物资发票或销售统一发票。经营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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