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第十三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初审、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发改环资[2005]7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8-30
实施时间: 2005-8-30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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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扩权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和《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条例》,经研究,定于2005年11月下旬召开第13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认定会议,请认真做好初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符合鄂经贸资字〔1998〕577号文件或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从事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项目)(含电厂、机组。下同)
  2、到2005年11月底有效期满须重新申报、认定的企业(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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