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契税减免税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地税发[2005]19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1-16
法规类型: 契税 契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711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地方税务局: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 规范我省契税减免税的申报审核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办理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报。契税减免税申报暂采取由纳税人持与减免税相关的证明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窗口上门申报的方式。
  二、契税减免税申报的受理、审核及办理减免手续的单位为省、市(州)、各县(市、区) 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征收机关。其他任何机关、单位......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