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国税发[2006]251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9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办转字〔2006〕1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包括:
  (一)国家规定出口退税率为0的货物。
  (二)经税务机关审核决定不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三)其他按规定不予退(免)税的出口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包括:
  (一)自营出口或委托出口的纳税人未能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