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税政字[2006]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7-25
实施时间: 2006-7-25
失效时间: 2009-12-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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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财税〔2006〕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财税〔200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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