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0]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9-25
实施时间: 2000-9-25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93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所得,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非医疗服务收入和其他经营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服务条件的部分,按机构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