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财税[2003]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15
实施时间: 2003-5-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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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2号)两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通知》第六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就提高我省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的起征点将销售货物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额2000元提高到5000元;将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由现行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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