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的公车改革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7]69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447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文件精神,根据我省目前公车改革的实际情况,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实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单位应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公务用车改革方案,经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省局备案。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应载明参加公务用车改革的人员范围、人数、月补贴额度、补贴资金来源、补贴发放及使用管理办法、已参改车辆及没参改车辆的用途等内容。
  二、......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