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1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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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37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1月1日起,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其他企业或者组织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执行计税工资政策。
  二、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总挂钩企业的下属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年度工资总额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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