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发[2001]145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5-23
实施时间: 2001-5-23
失效时间: 2007-9-6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240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应于2001年6月30日之前,将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在5年内冲减应税营业额的书面申请、《应收未收利息贷款明细表》、《银行应收未收利息冲减营业额年度计划表》(见附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云国税函[2007]574号
发文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9-6
实施时间:2007-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