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农资集团销售农药原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发文文号: 闽国税函[2007]11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7-4-17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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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省农资集团申请免税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请示》(榕国税发[2006]7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农药,税率为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4年5月1日至2004年1月1日期间对生产销售指定品种农药(期间品种有所变化)实行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福建省农资集团进口或从农药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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