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税[2007]35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25
实施时间: 2007-6-2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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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7]75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行业认定纳入试点行业的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电力业、采掘业的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执行(见附件二)。高新技术产业按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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