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教委
发文时间: 1985-12-12
实施时间: 1985-12-1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90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关于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的规定1985年12月12日,国家教委财政部
  
  
  为了保证研究生学习、生活的基本需要,鼓励他们更好地学习和工作,经商劳动人事部,现对普通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学习期间生活待遇等问题,重新规定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待遇
  (一)入学前没有参加过实际工作的(指应届毕业生及其他非在职人员),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每生每月76元(六类工资区标准,下同)。
  (二)入学前为国家正式职工的,其生活补助费标准为:按本人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按学校所在地相同职务人员计算,下同)和工龄津贴三项之和计算。如计算后低于第一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