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60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28
实施时间: 2006-12-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06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营业税、资源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征税问题
  (一)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