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地税函[2006]12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0-23
实施时间: 2006-10-23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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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统一税收政策,规范征收管理,现将我省房产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房屋租金收入的确认问题
  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租金全额计算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取得的出租房屋收入中含有水费、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等费用的,在计算缴纳房产税时,对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并提供合法、有效凭据,证明其确已交费的部分可给予扣除。
  二、关于各类商品交易市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商品交易市场出租房屋的,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出租摊位、柜台等的,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三、关于转手出租房屋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征收房产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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