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7]1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05-11-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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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可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优惠政策;不能单独核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或成本的,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嵌入式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以其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为计算依据;组合式及系统集成项目软件产品的销售收入(未单独开具销售发票)无法划分的,仍按《关于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浙国税流〔2001〕83号)第四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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