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7]59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7
实施时间: 2007-1-1
失效时间: 2012-12-2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420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7〕3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地方税制改革取得了新的进展,有利于简化税制,构建公平的税收环境;有利于拓宽税基,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有利于强化征管,实现车船税的源泉管理。重庆市人民政府针对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科学、合理的车船税标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发文部门: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2-12-28
实施时间:2012-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