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税[2007]12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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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各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4月19日制发了《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73号),通知规定: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属娱乐行为,统一按20%的税率征税。随后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当年8月又制发了《关于明确调整营业税税率的娱乐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01〕145号),规定按20%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娱乐业范围包括: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包括夜总会、练歌房、恋歌房)、音乐茶座(包括酒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如射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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