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鄂地税函[2006]1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4
实施时间: 2006-9-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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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十堰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在车改过程中单位以报销费用形式向个人支付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十地税发〔2006〕6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凡纳税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工资、薪金项目”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标准限额内据实扣除公务费用:
  (一)纳税人的雇佣单位必须实行了公务用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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