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4-4
实施时间: 2003-4-4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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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暂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月营业额1000元;待广泛深入调查后,再适时研究制定符合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的按期纳税起征点数额。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数额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把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作为政治任务和支持发展“三个亮点”的重要措施来抓,迅速把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传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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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