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3]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2-18
实施时间: 2003-2-18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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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2003]4号)的规定执行。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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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一、二、三、四、六条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鲁地税函[2007]97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6-27
实施时间:2007-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