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7]114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6-4
实施时间: 2007-6-4
法规类型: 印花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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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税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据部分地市反映,一些企业在实际经营中不签订或不提供销售合同,造成印花税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难以确定。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堵塞印花税征管漏洞,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现明确如下:
  一、对于纳税人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或虽签订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但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第四条规定采取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办法处理。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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