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的批复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7]315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6
实施时间: 2007-5-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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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疆南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维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喀国税发[2007]3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农村电网维护费在收取方法和使用用途上未发生变化的,可免征增值税。
  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随同电价收入一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予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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