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地税发[2006]5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5-10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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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现将《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日

  海南省旅游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旅游业和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的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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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做如下修改:
发文标题: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发文部门: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12-30
实施时间:2010-12-30

一、第一段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二、第一章第二条(一)、(三)项和第三条(二)项中的“其他单位”修改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二)、(三)项和第四条中的“旅游企业”修改为“纳税人”。

三、第二章第十六条修改为“从事游览场所(旅游景点)经营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四、第三章第十九条(二)项中的“按《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应税所得率为20%”修改为“应税所得率为18%”;“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70%)×20%×税率”修改为“应税所得额=收入总额×(1-70%)×18%×税率”;“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70%)/(1-20%)×20%×税率”修改为“或应纳所得税额=成本费用支出总额×(1-70%)/(1-18%)×18%×税率”。

五、第三章第二十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六、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旅游业的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