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由地方税务机关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社[2004]154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1-30
实施时间: 2004-11-30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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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常熟市财政局,地税局,残联,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江苏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78号令)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残疾人联合会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帮扶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40号)的规定,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征收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部门征缴。现将征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缴范围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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