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字[2004]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4-12-15
实施时间: 2004-12-15
法规类型: 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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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民政局(宁波不发):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04]〕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财政、民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利用各种方式加大对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力度。培训工作按登记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培训对象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负责人和会计人员,培训内容包括《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有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
  二、各地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合作,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各地财政部门要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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