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4]49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22
实施时间: 2004-11-22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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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稽查局:
  近几年来,随着我省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的高速增长,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一大批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迅猛发展,已成为保障我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运行必不可少的一支社会监督力量。发展中介机构也是调整产业结构,加快发展我省第三产业的重要举措。鉴于我省各类中介机构正处于发展过程中,各方面尚不成熟,且各地税务部门对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统一,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促进中介机构的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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