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财税[1998]58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12
实施时间: 1998-7-12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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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济南市、青岛市、淄博市、潍坊市、滨州地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  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等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济青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报告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30号)作出规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沿线各收费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应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由省济青高速公路管理局按规定期限统一汇总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办理纳税手续,缴入省级金库。对其在1998年6月1日以前欠缴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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