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07]94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6
实施时间: 2007-5-16
失效时间: 2011-8-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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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3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各主管税务机关于2007年5月21日前,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并已具备免税资格,且兼营其他应税货物并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确认其资格;对已具备免税资格的属小规模纳税人的回收企业,年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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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发文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发文部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29
实施时间:2011-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