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流[2005]1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6
实施时间: 2005-1-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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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稽查局、直属分局:
  现将《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现行增值税及《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省属发电企业北仑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北仑第一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浙江镇海发电有限公司、嘉兴发电有限公司、嘉华发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电力产品,仍实行“当地预征、省直属分局结算汇缴”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发电环节预征增值税计算公式为:
  预征税额=上网电量×核定的定额税率
  发电环节的定额税率为:8元/千千瓦时
  二、为进一步规范电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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