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文号: 沪国税征[2006]19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30
实施时间: 2006-4-30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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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本市《税务登记集中管理实施办法》(沪国税征{2006}1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因各种原因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须先结清税款(以下称清税)和缴销发票(以下称清票)。
  第四条 纳税人完成清税、清票并提供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自接受纳税人正式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于30日内完成核准手续。
  第五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税务机关稽征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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