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5]313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5
实施时间: 2005-4-1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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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11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并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的受理问题
  在总局及本补充通知规定的审批权限内,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申请的受理机关为负责审批的省或州、市国税局。
  符合提取管理费条件的总机构,需要向所属全资企业税前提取管理费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负责审批的国税机关提出税前扣除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并附送相关资料。其申请及相关资料情况清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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