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后划分金银首饰批发与零售业务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云国税函[2005]309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13
实施时间: 2005-4-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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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昆明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取消〈证明单〉后划分金银首饰首饰批发与零售业务的请示》(昆国税发[2005]142号)文已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局意见。对金银首饰划分批发与零售业务以及征收金银首饰消费税有关具体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划分的范围:仅对有金银首饰批发经营权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进行划分;没有批发经营权的生产批发单位销售的金银首饰,一律按零售业务征收消费税。
  二、划分依据: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购买方不是一般纳税人的按规定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主要划分依据。
  三、划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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