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地税发[2006]102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9-12
实施时间: 2006-9-12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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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欠税管理,维护纳税人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发票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欠缴税款,如果主管税务机关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存在违犯《征管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征管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主管税务机关不能证明纳税人存在《征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不得收缴或停供纳税人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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