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7]54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失效时间: 2009-11-3
法规类型: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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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5号 )的规定精神,鉴于我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接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且其生产经营业务以及在管理和使用等多方面功能与中央储备库一致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我区储备粮承储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自治区直属粮食(油)储备库承担储备中央储备粮(油)业务免征2006年度至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其取得的其他收入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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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9]16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