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7]34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3-16
实施时间: 2007-3-16
法规类型: 住房公积金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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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经常有纳税人咨询具体操作问题,为保证全市政策执行统一,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现将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
  一、关于新职工准予税前扣除的缴存基数的确定问题
  由于新职工在本单位不存在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额,所以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新职工本人当月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12%的幅度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不得超过我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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