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免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7]21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消费税 增值税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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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茂名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免税问题的请示》(茂国税发〔2007〕70号)悉。经电话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对来料加工复出口基础油的业务,商务部、海关总署、环保总局近期发布的《关于公布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2007年第17号公告)将基础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并规定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对2007年4月26日前已经出口以及属于按2007年第17号公告规定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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