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劳险字[1993]103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1993-3-22
实施时间: 1993-4-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会计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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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国家对职工死亡后的物质帮助,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广大职工的关怀。但丧葬费仍执行的是1951年国家《劳动保险条例》中规定的标准。由于的几年来,实际情况变化较大,原规定标准已不适应当前情况。为此,经研究,并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助标准重新调整如下:
  企业职工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200元,因病或非国工死亡后丧葬费数额为10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部分归死者亲属。其开支在“营业外支出”列支。
  本通知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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