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3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13
实施时间: 2006-7-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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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无偿接收农村电力资产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32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供电企业无偿接收的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的新旧磨损程度、使用情况以及是否进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计新旧程度,然后与该固定资产的法定折旧年限相乘确定。如果有关农村电力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难以准确估计,可由有关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对不能提供中介机构评估报告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采取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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