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8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7-4
实施时间: 2006-7-1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58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我省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法加强和规范地方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浙政函[2006]50号),现将我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除乡行政区域外,浙江省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均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在乡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含务工人员)超过5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且区域内企业数量较多或规模较大的集镇或工商企业集中地,经市、县(市......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