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6]17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7
实施时间: 2006-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0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7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希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核确认,参照《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5]536号)的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物流企业申请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在申请统一纳税年度的3月31日以前,向总部(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局提出申请。申请在2006年度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物流企业......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