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发[2006]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23
实施时间: 2006-2-23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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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组织广大地税干部尤其是基层一线干部认真学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正确理解和把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并结合本单位实际,进一步理顺、规范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汇算清缴中的责任、义务和工作程序,坚决防止和纠正“保姆式”汇算清缴方法。
  二、各级地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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