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6]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2-13
实施时间: 2006-2-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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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做好2005年度汇算清缴工作,进一步加强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因生产经营使用向个人或其他单位租用汽车等运输工具,按租赁合同取得相关的使用权后,发生的经营性租赁费等相关费用凭发票及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但以所有权人名义取得的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的标准仍按省局浙国税所[2005]10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应附借款合同(协议)及发票。纳税人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利息,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商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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