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沪国税流[2007]43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5-15
实施时间: 2007-5-15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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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在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会员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和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方面有些问题尚未明确。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一、会员单位符合国税发[2006]156号文第十三条规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处理前,钻交所应先收回《钻石交易核准单》(钻交所联,以下简称《核准单》),需要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核准单》核对一致后,先调整钻石实物库存监管记录,在《核准单》钻交所联和存根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后将钻交所联退会员单位作为作废处理的依据。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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