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普通发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征[1999]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9-3-29
实施时间: 1999-3-29
失效时间: 2011-7-19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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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普通发票作为纳税人财务核算的原始凭证和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在监控税源、核算销项税额等方面与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同等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发票管理,确保普通发票在服务生产经营、强化税收管理和监督经济运行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普通发票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服务开具发票问题向消费者零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服务,数额在10元以上的,应一律按规定开具发票。如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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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19
实施时间:2011-7-19